住宿条款和条件
第一条(适用范围)
1. 本公司与客人签订的有关DOYANEN HOTELS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遵守本条款的规定,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或一般规定。做法。
2. 如果公司在不违反法律和惯例的范围内接受特别协议,则无论前款的规定如何,该特别协议优先。
第二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1. 欲与本公司申请住宿合同者,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 (1) 宾客姓名
*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 (3) 住宿费(含税)
* (4)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在前款第 2 项规定的住宿日期之后继续住宿,公司将在提出要求时将其视为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第3条(住宿合同等的订立)
1. 本公司受理前条规定的申请、在 DOYANEN HOTELS 官方网站(以下简称本网站)上显示受理内容或通过电子邮件表示同意时,住宿合同成立。发送到客人指定的地址。当电子邮件地址到达管理电子邮件地址的服务器时,该地址即成立。
2. 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时,公司规定的申请费仅限于住宿期间(超过3天的情况下为3天)的基本住宿费,必须由本人支付。本公司指定的日期。
3. 申请费将计入住宿客人最终需要支付的住宿费用,如果适用第6条和第18条的规定,申请费将计入取消费用,然后计入赔偿金如有剩余金额,将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在缴纳费用时退还。
4. 如果未在本公司根据同项规定指定的日期之前缴纳第 2 项规定的申请费,则住宿合同无效。然而,这仅适用于公司在指定支付申请费的截止日期时通知客人这一事实的情况。
5. 如果本公司在本网站上提供的住宿价格不正确,并且您根据该住宿价格申请住宿合同,并且本公司接受了该住宿合同,则该价格可能会明显低于之前或之后日期的住宿价格。某些情况下,除非注明低价原因,例如“有限”、“特别”、“活动”等,否则住宿合同将因接受而无效。基于民法的错误。我们会立即通知您。
第四条(无需缴纳申请费的特别协议)
1. 尽管有前条第 2 款的规定,公司可以接受特别协议,其中在合同签订后无需支付同款规定的申请费。
2. 本公司受理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项规定的申请费或未明确申请押金的支付日期时,应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特别协议进行处理。前款应被接受。它将被视为
第五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在下列情况下,本公司可能会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1) 当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和条件时。
* (2) 当因满员而没有空房时。
* (3) 发现住宿者有可能违反有关住宿的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的风险时。
* (4) 当寻求住宿的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项时。
*B) 《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不当行为法》(1991 年第 77 号法)第 2 条第 2 条第 2 项定义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同条第六款: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以下简称“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半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相关人员以及本法所定义的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 C) 其高管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 (5) 住宿者有给其他住宿者带来重大不便的行为时。
* (6) 住宿者对公司及其员工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7) 明确确认住宿者患有传染病时。
* (8)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避免的原因而无法住宿时。
* (9) 各都道府县法令有明确规定的理由时。
* (10) 当只有未成年人未经父母许可过夜时。
* (11) 申请住宿的人为了从预订的房间中获取经济利益而秘密申请时。
第6条(住宿客人的解除合同的权利)
1. 住宿客人可以通过通知本公司来解除住宿合同。
2. 如果住宿客人因自身原因(根据第 3 条第 2 项的规定)全部或部分取消住宿合同,公司应指定缴纳申请费的期限,并通知客人。 (住宿客人在付款前取消住宿合同的情况除外),将收取DOYANEN HOTELS官方网站或各旅游预订网站的预订页面上记载的违约金。但是,如果本公司接受第4条第1项规定的特别约定,则在接受该特别约定时,公司应告知住宿者解除住宿合同时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仅限偶尔)。
3. 如果客人未与我们联系而在住宿当天下午3:00之前(或提前指定的预计抵达时间后30分钟)抵达,则本公司将视住宿合同已被取消由客人。
第七条(我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1. 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 (1) 住宿客人被认为有可能做出或已经做出违反住宿相关法律、公共秩序或良好道德规定的行为时。
* (2) 当客人被认为属于以下 A 至 C 中的任何一项时。
*B) 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关联成员、有组织犯罪集团和其他反社会势力。
*b) 当有组织犯罪集团或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是控制商业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时。
* C) 其高管是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公司
* (3) 如果客人做出给其他客人造成重大不便的行为。
* (4) 明确确认客人患有传染病时。
* (5) 公司或其员工提出暴力要求或要求超过合理范围的负担时。
* (6)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住宿时。
* (7) 在卧室睡觉时吸烟、乱动消防设备或其他违反公司制定的禁止使用规定的情况。
* (8) 住宿合同成立后,得知第 5 条第 (10) 项和第 (11) 项规定的原因时。
* (9) 客人违反本条款、本公司的使用规则或其他另行规定的条款时。
2. 公司根据前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尚未提供给住宿客人的住宿服务等,不向住宿客人收取费用。但因前款第六项以外的原因,将加收相当于尚未提供的住宿及其他服务费用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排除根据第十八条提出的索赔要求。
第八条(住宿登记)
1. 客人必须在入住当天到酒店前台登记以下信息。
(1) 客人姓名、年龄、性别、地址、职业
(2) 外国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入境日期。
(3) 出发日期及预定出发时间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对于在日本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我们将要求您出示护照并复印。
3. 如果客人打算使用旅行支票、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可以代替货币的方式支付第12条规定的费用,则客人必须在登记时按照规定提前出示这些费用请按前款规定,提前支付费用,并征得酒店同意。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1. 客人可以在下午 3:00 至次日上午 10:00 期间使用我们的客房。但是,如果您连续入住,则除抵达当天和出发当天外,全天都可以使用。
第十条(遵守使用规则)
1. 客人在公司内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营业时间)
1. 本馆主要设施的营业时间如下,其他设施的详细营业时间将在提供的宣传册、各地布告栏、客房内的信息手册等中公布。
* (1) 前台、收银员等服务时间:以设施内的告示牌为准
* (2) 餐饮(设施)及其他附带服务设施的营业时间:以设施内的布告牌为准。
* (3) 辅助服务设施开放时间:以设施内的布告栏为准。
2. 前项所列时间如有必要,可临时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通过适当的方式通知您。
第十二条(费用的缴纳)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的详细内容及其计算方法,以本公司与住宿客人各自约定的费用为准。
2. 前款的住宿费等的支付,请在前台以日本政府规定的指定货币或本公司认可的住宿券或信用卡等其他方式支付。抵达或应公司要求。请前往
3. 即使本公司向客人提供客房且客人能够使用房间后,客人自愿选择不入住该房间,仍将收取住宿费。
第十三条(我们的责任)
1. 对于因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的履行或未履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的任何损失,公司将赔偿住宿客人的损失。但若非本公司原因造成的,则不在此限。
第十四条(无法提供签约客房时的处理)
1. 如果本公司无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则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司应尽可能安排其他同等条件的住宿设施。
2. 尽管有前款的规定,如果公司无法安排其他住宿,公司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的补偿费,补偿费将计入损害赔偿金额。但若非本公司原因无法提供客房,则不支付补偿费。
第15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 如果客人委托给本公司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或破损等损坏,本公司将赔偿该损失,除非该损坏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对于现金和贵重物品,如果本公司要求客人申报其种类和价值而客人未这样做,本公司将扣除 150,000 日元或最高可达酒店责任保险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2. 因本公司故意或过失而导致住宿客人带入酒店内且未寄存于前台的物品、现金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损坏或其他原因时,本公司将予以赔偿损害。但对于客人未事先告知其种类和价值的物品,本公司将赔偿最高15万日元的损失或酒店的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旅客行李、随身物品的保管)
1、我司不寄存提前寄送的行李。
2. 客人退房后,如将行李或个人物品遗留在本公司,将按照本公司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处理。但如果没有失主指示或无法确定失主身份,我们将向最近的警察局报告或按照我们规定的管理程序进行处置。对于食品和饮料,我们将按照本公司规定的管理程序在当天进行处理。
3. 对于前两款情况下的住宿客人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本公司在第一项的情况下,按照前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责任。前项情形,适用第二项之规定。
第十七条(客人的责任)
1. 如果因客人违反本条款和条件或使用规则的行为,或因客人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导致公司承担客房清洁/维修费用、销售机会的损失或其他损害,我们将询问客人赔偿给我们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十八条(管辖和适用法律)
1. 因本条款规定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而产生的所有争议,应根据日本法律法规解决,东京地方法院具有一审专属管辖权。